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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必须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超期再提法院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合同约定如质量不合格,可以不收货。但买家收货后微信回复“合格了”。一年后,买家起诉卖家退货款,说质量不合格,并称质量问题肉眼可见,鉴定都不需要。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时隔太久,是否有质量问题已经无法认定,只能判原告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买家公司、卖家公司当庭确认,卖家公司向买家公司提供912090个KN95口罩,买家公司向卖家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卖家公司亦于2020年5月13日前向买家公司开具发票。且双方已经签订涉案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关于买家公司当庭主张对卖家公司所售口罩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要求。法院认为,卖家公司于2020年4月向买家公司销售相关产品,距买家公司要求鉴定时已近一年,且相关产品已经买家公司加印商标及重新分装的再加工。再行质量鉴定已不足以证明卖家公司交货时的产品质量,故对于买家公司鉴定涉案产品质量的要求不予准许。
关于买家公司称卖家公司交付的口罩质量不合格,要求卖家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认为,买家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理由。理由如下:1、卖家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卖家公司向买家公司交付货物期间,买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向卖家公司称相关货物合格,并按期向卖家公司支付货款,又在收到最后一批货物13天后与卖家公司签订涉案终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上述行为足以说明买家公司对卖家公司交付货物的认可,应当视为卖家公司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2、买家公司当庭确认其接收卖家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已经进行加印商标、重新包装等再加工行为,该种行为实际是对卖家公司货物的接收和使用,现买家公司就已经接收并使用的货物向卖家公司要求退货于法无据。3、买家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卖家公司在2020年5月期间为买家公司补发部分口罩产品,此种行为是卖家公司对其所售货物的后续服务,是产品买卖关系中常见的售后行为,不足以证明卖家公司认可其向买家公司提供的货物确有质量问题应当退货的事实。4、卖家公司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均显示卖家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产品符合GB2626-2006检测标准及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买家公司提交的产品照片及案外人出具的通知不足以推翻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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